养老清算
业务类型 |
申报材料 |
注意事项 |
办理时间 |
个人账户返还 |
一、外籍人员 2、单位出具的参保人离职证明。 3、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。 4、护照、就业证、居留许可的复印件。 5、其他证明材料(入外国籍证明材料及中文翻译件/护照/港澳台身份证件等其他证明材料)
二、港澳台人员 2、单位出具的参保人离职证明。 3、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。 4、护照、就业证、居留许可的复印件。 5、其他证明材料(入外国籍证明材料及中文翻译件/护照/港澳台身份证件等其他证明材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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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所有材料均需A4纸复印,加盖单位公章,骑缝章无效。 2、登录北京市社会网上服务平台,进入个人账户返还模块,提交申请。 |
全月 |
身故一件事 |
(一)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的,请按平台提示操作并按平台要求上传电子材料。 (二)窗口现场申报的单位或家属需提交: 1.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; 2.填报《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(结算)类业务申请表》一份; 3.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,提供申领人公民身份证(正、反面)复印件一份; 4.在职去世人员申领遗属待遇的还需填报《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表(在职死亡人员适用)》一份; 5.在职去世人员申领遗属待遇的,如去世人员无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,还需提交《无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承诺书(遗属待遇用)》一份(通过窗口申报时需提交)。 6.在职去世人员,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京的参保人员,如存在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,应办理个人账户归集后再申领遗属待遇。如申领人承诺放弃归集,则需填报《放弃外省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北京承诺书(遗属待遇用)》一份(通过窗口申报时需提交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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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所有材料均需A4纸打印,加盖单位公章,骑缝章无效 2、在职人员在死亡次月办理五险死亡减员;退休人员应在死亡当月办理,减少险种为养老和医疗。 3、死亡证明等材料必须包括死亡人员姓名、身份证号码及死亡日期。 4、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减员需在《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——普通单位版》最新版本操作;退休人员养老支付减员需自行打印减少表。 5、先完成报销支付业务后,再做清算 |
全月 |
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账户清算 |
1. 《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(结算)类业务申请表》(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); 2. 《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》(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); 3.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因申请时需提供: (1)外国籍护照原件 (2)取得外国籍时间的材料(非中文时需提供翻译件,翻译件需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)或大陆籍户口注销证明(证明中需有取得外国籍时间)原件 (3)《参保职工转外国籍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》(本人签字,代签无效) 4.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(大陆)原因申请时需提供: (1)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原件 (2)取得港澳台籍时间的材料原件 (3)《参保职工(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)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》(本人签字,代签无效) 5.外籍参保职工离境原因申请时需提供: (1)护照原件 (2)《参保职工(外籍人)离境清算申请告知》(本人签字,代签无效) 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,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。 6.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(大陆)原因申请时需提供: (1)有效的港澳台证件原件 (2)《参保职工(港澳台)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告知》(本人签字,代签无效) 与参保时证件信息不一致的,同步申报个人信息变更。 7.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原因申请时需提供: 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告知》(本人签字,代签无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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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受理范围: 参保人员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、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(大陆)、外籍参保职工离境、港澳台参保职工离开内地(大陆)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情形,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,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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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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